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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09-12-22

   

首頁 > 關於體細胞治療 > 何謂體細胞治療

 
我國: 所謂體細胞治療之定義,係指使用取自病患同種自體(autologous)、同種異體(allogeneic)或異種異體(xenogeneic)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體細胞或幹細胞,並經體外培養後所衍生的細胞,以達到疾病治療、診斷或預防目的之醫療技術。目前我國衛生署將體細胞治療以新醫療技術方式列管,對於日後以驗證安全療效之體細胞治療技術,是否可比照新藥或新醫療器材之上市查驗登記程序,取得販售許可,仍待後續政策討論。
   
美國:

依據食品藥物管理局所屬生物製劑評估研究中心(Center for Biologics Evaluation and Research, CBER/FDA),於2005年5月25日正式公告實施之21 CFR 1271法規,將人體細胞組織產品依風險高低區分為低風險之移植用人體組織、細胞與高風險之細胞治療產品、複合性組織工程產品等二大類。其中低風險之移植用人體組織、細胞(最小程度處理之人體細胞組織產品)須符合公共衛生服務法361章節定義,從事相關業務機構須向CBER註冊登記與宣告處理人體組織類別與程序,並接受FDA之GTP規範查廠。而高風險之非最小程度處理人體細胞組織產品,其符合公共衛生服務法351章節有關生物製劑之定義,係比照現行CBER對生物藥品與醫療器材所規範之上市前查驗程序進行管理,而製造廠除須符合藥品CGMP或醫療器材GMP規範規定外,亦須符合CGTP規範之特殊規定(donor eligibility)。

   
歐盟:

歐盟執委會(European Commission, EC)於2004年發佈Directive 2004/23/EC指引,要求會員國需針對用於人類醫療用途之人體組織細胞,建置各國之品質與安全標準以確保人類健康,並於2006年發布Dir. 2006/17/EC、2006/88/EC,要求會員國開始執行移植用人體細胞組織之管理認證體系。EC於2007年再發佈Regulation 1394/2007規範,並修正Dir. 2001/83/EC與2003/63/EC指引及與Regulation 726/2004規範,以規範新興生技醫療產品(Advanced Therapy Medicinal Product, ATMP)之審查管理制度。而Regulation 1394/2007規範了所謂非工程化(not engineered)與工程化(engineered)人體組織細胞之定義,其中非工程化人體組織細胞為低風險之人體醫療(移植)用人體組織、細胞,係由歐盟會員國之國家主管機關(National Competent Authority,辦理相關人體組織機構(指從事捐贈者篩檢、品質管理、摘取、檢驗、處理、保藏、貯存與配送人體組織細胞之機構)之註冊、查核等管理事宜(例如英國衛生部戲由2004年新成立之Human Tissue Authority執行,德國聯邦衛生部則由所屬之聯邦血清疫苗局(Paul-Erlich Institut, PEI)與GMP稽查機構共同執行);工程化(engineered)之人體組織細胞,即高風險之細胞治療、基因治療與組織工程產品等之ATMP,則由由歐盟EMEA比照生物藥品與醫材管理模式,採集中化管理ATMP上市前臨床試驗(Clinical Trial Application, CTA)與查驗登記(Marketing Authorization Application, MAA)程序。

 
【王德原撰稿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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